政策与治理

南澳三宗儿童带离案被认定程序失当:“安全计划”不能绕开法定移除权

据ABC News报道,南澳州监察专员艾米莉·斯特里克兰认定,州儿童保护部门在三起投诉所涉个案中未行使法定移除权,却以非正式安全计划或直接安排改变三名儿童的照护关系,并忽视母亲的持续反对。部门称已采取改进措施,包括更新安全计划使用手册;调查仅覆盖三案,不能据此认定同类做法在全州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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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ABC News报道,南澳州监察专员艾米莉·斯特里克兰调查三起投诉后认定,州儿童保护部门在三案中均存在“行政错误”:部门没有依据南澳州《儿童与青少年(安全)法》(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Safety) Act)行使法定移除权,而是以非正式方式改变了儿童的照护关系。斯特里克兰指出,安全计划通常是儿童父母或照护者与部门协作形成的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部门必须考虑其他方案,包括依据上述法律正式移除儿童。

其中两起个案涉及安全计划。部门将儿童交给另一名家长或近亲照护,而两名母亲均明确且持续地反对这些安排。另一宗个案中,一名婴儿被从母亲身边带离并交由父亲照护,既没有采用安全计划,也没有依据法定移除权。母亲起初不同意,后来才勉强同意;斯特里克兰认为,部门不能通过寻求这种同意,完成一次没有法定权力基础的照护转移。

斯特里克兰同时认定,三案均未满足部门政策中与父母、监护人及照护者“真诚协作”以及提供独立支持的明确要求。她在报告中写道,部门“似乎无视了一名家长清楚而持续的反对”。部门看到了父母的持续反对,却仍以非正式安排改变照护关系,而非启动法定移除程序;这正是监察专员所称行政错误的程序核心。

监察专员没有排除儿童安全风险。她指出,部门当时面对“严重”的儿童安全与福祉担忧,第三案还涉及母亲当时的心理健康。但在未启动正式权力的情况下改变照护关系,实际造成了孩子离开原照护者的结果,却没有相应的法定决定程序。行政权的边界由此暴露:安全动机能够说明临时照护的必要性,却不能自行替代法定授权。

南澳州儿童保护部门代理首席执行官达里安·谢泼德-贝利(Darian Shephard-Bayly)欢迎监察专员的报告,称已采取措施落实建议,包括更新安全计划使用手册。他表示,安全计划通常与家庭共同制定,用于实施短期保护措施,也适用于无需正式介入时可由家庭成员安全照护的情形。部门同时强调,让儿童继续安全地与家庭、社区和文化保持联系仍是优先事项。

不过,更新手册只是回应的一部分。ABC News的报道未说明新手册如何界定安全计划与法定移除的边界,也未交代独立支持措施如何落实。监察专员指出的缺口并不只是一份文件:部门需要明确,父母的持续异议将如何从非正式协商转入对包括法定移除在内的其他方案的考虑,以及如何确保独立支持真正到位。

这组调查的范围仍然有限。现有材料仅涉及三起经监察机构调查的投诉,不能据此认定南澳州儿童保护系统普遍绕开法律;报道也没有完整披露各家庭面临的安全风险及决定背景。完整调查报告和家庭具体情况仍是判断这些个案的重要依据。斯特里克兰提出的底线并不含糊:安全计划必须建立在真正的协作和同意之上;无法达成协议时,部门必须考虑包括法定移除在内的其他方案,而不能让非正式安排取代法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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